建立在阳光政权时被“烹”“朝鲜人权记录保存所”时

[imText1]李明博政府执政以后,朝鲜人权问题成为社会、政治性话题。

其中核心的论题是设立和经营“朝鲜人权记录保存所”(以下简称记录保存所)。记录保存所的经营目的是调查和记录在朝鲜发生的人权侵害事件构筑资料库(DB),以此来预防朝鲜当局的人权侵害行为,为今后对受害者进行救助和补偿,对加害者进行适量的处罚。

笔者在2000年以后向当时的统一部提出了建立和运行记录保存所的提议,但会刺激朝鲜当局和妨碍南北和解与协力为由被拒绝了。

当时具有最终决定权的统一部高层官员们根据他们自己的政治性判断来投了反对票。幸好理解人权的普遍性和朝鲜人权严重性的工作人员承认了有必要积累朝鲜人权被害记录,这让我感到一丝欣慰。

阳光统一部反对朝鲜人权记录保存所

建立政府主管的记录保存所的设想破灭,跟笔者志同道合的朝鲜人权活动家和研究人员们掏出私囊,2003年建立和运行了目前的朝鲜人权情报中心。

中心为调查和记录朝鲜人权侵害事件,到目前为止对3000多名国内外脱北者实施了人权被害调查,收集了南北分裂以后脱北者们和访问朝鲜人士们的随笔170余篇,杂志和新闻报道、在朝鲜拍摄的影像物及报告书等包含侵害人权事件的能收集到的所有的资料。

因为没有有关朝鲜人权被害调查的先例,所以本中心研究团队得到韩国学术振兴财团的研究支援,开发了“朝鲜人权被害调查和分析模式”,经过多次坎坷独自开发运行了能构筑朝鲜人权被害事件资料库的“NKDB通合人权资料库”。

此后为加强资料库管理和运行的独立性,2007年设立了附属机构“朝鲜人权记录保存所”,担负资料管理,决定资料公开水平,发行报告书等业务。

资料库由16种大分类(权力类型:生命权、个人的尊严及自由权、生存权、健康权、教育权、移居及住居权、结婚和家庭权利、再生产权、信念及表现的权利、集会及结社权、财产权、参与权、劳动权、 嫌疑犯和拘禁者的权力、外国人权利和其他),94种中分类(侵害类型-权力侵害细致类型),88种小分类,98种工具及方法项目组成。

2008年2月目前,记录在资料库里的人权侵害事件达4235件,相关人数达3217名。可是针对3000余名脱北者进行的人权被害调查资料中,目前只对700余名调查资料进行了分析和记录,其他资料由于研究人力不足还在进行分析记录工作。如果分析完剩余调查资料,实际上的有关事件有可能超过1万件。西德政府从1961年到统一为止经营了30年的“萨尔茨吉特人权侵害中央记录保存所”保存的东德地区人权被害记录是41390件,跟这比较事件记录并不算少。

记录保存所又成立和经营着国军俘虏、北朝绑架者、政治犯收容所、宗教迫害等下级资料库。资料库中所记录的资料利用到每年发行的“朝鲜人权统计白皮书”(韩国语/英语)和“朝鲜宗教自由白皮书”。

在这种情况下,据悉目前正在讨论政府针对民间领域经营的记录保存所的援助方案。对此,我想提出如下提议。

西德记录保存所抑制东德蛮横的人权蹂躏

首先,必须经营记录保存所。记录保存所应该具备在任何政府上都持续下去的结构,应该综合收集朝鲜人权被害者证词和有关资料,确保收集资料的对外公开范围的独立经营体系。

西德的“萨尔茨吉特人权侵害中央记录保存所”是对1961年东德的严重人权侵害事件感到愤慨才设立的,但一直受到了西德内亲东德倾向政党和舆论、民间团体们强烈的关闭要求。甚至分担了经营费用的西德内部分地方拒绝支付经营费。

特别是东德执政圈制定了针对从事记录保存所工作人员的特别处罚规定,所以工作人员经常遭受身心危险。不仅如此,不能到跟东德具有引渡条约的共产主义影响力下的所有地区旅行。因为他们的名字在东德通缉犯名单的最前端。再加上东德的首相和政治人士们在改善东西德关系的协商和讨论中作为前提强烈要求关闭“萨尔茨吉特人权侵害中央记录保存所”。

在这样的情况下,西德政府无视东德的要求和西德内反对势力的主张,把记录保存所经营到统一为止。其结果,东德的政治犯和人权侵害受害者们把记录保存所当成希望,东德权力人士却因记录保存所担忧自己是否会被处罚。特别是统一之后,记录保存所的资料利用为刑事处罚加害者们的资料。

民众与政府齐心协力预防朝鲜人权蹂躏

如果韩国政府作为国家机构设立记录保存所,那么能不能稳定地经营到统一为止呢?

考虑到朝鲜强硬的反对和韩国复杂的政治现状,预计记录保存所作为我们政府机构的可能性面临诸多困难。最起码李明博政府时期或许会经营下去,但在改善南北关系和韩国国内政治现状的变化过程中,很难断定政府机构的正式经营方式会持续下去。

那么为了不屈服于朝鲜关闭记录保存所的要求,像目前这样民间团体独自经营的方式又如何呢?

但是难确保稳定的资金、政府机关保留的资料协助制约、在脱背者调查设施和教育设施进行调查的困难、利用记录保存所资料和维持管理的公共性等,其局限性是非常明显的。

因此记录保存所有必要以政府的民间共同经营的方式维持下去。为此,用“朝鲜人权支援法”或者根据有关法律把记录保存所规定为法定团体,在有关法律上明确指出政府为记录保存所进行支援和协助,用制度规定民间团体在政府的支援下经营,这样才算是合理的。

这样的方案能能动地应对朝鲜的反对和关闭要求,也不给南北和解和协力及改善关系带来负面影响。

与此同时,政府负责财政支援和资料及调查协助,民间负责经营和维持。在资料的利用和公开上,用政府和民间共同协商的方式规定其水平和范围就可。

“朝鲜人权记录保存所”和李明博总统强调的“实用主义路线”一脉相通。为稳定和持续的改善朝鲜人权活动,需要政府出面了。

Daily 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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