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朝鲜为树立社会主义秩序制定了各种管控百姓的法规,这次又制定了有关分配和动员劳动力的法规。不仅加强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下的劳动力管理,还瞄准了个人的非正规劳动。
本报最近拿到了朝鲜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于5月29日签署的第1929号政令《劳力管理法》的部分内容。
管理法第一条规定“圆满保障劳动者的自主和创造性劳动生活”。可是实际上重点是由国家管控整个劳动力。
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国家机关向所有劳动者发放“劳力派遣状”,各机关、企业和集体依此办理所需手续。也就是说把劳动力分配形成文字化,由国家掌握和管控一切劳动力。
DailyNK AND中心主任研究员黄贤旭(音)分析认为:“劳力管理法把以往的各种规定合并到一起,笼括了分配、动员、组织、处罚等内容,制定出了基本法规。”“也就是实现劳动力管理权限集权化,并通过法规使管控措施合法化。”
“这具有用制度加强管控百姓的效果。”“特别是停薪留职(朝鲜称其为8.3劳动者)做生意的人员成为管制对象的可能性很大。”
而且还把临时劳动等劳力动员也纳入到了国家管控体系中。
第16条规定:“如果国家建设工程、部门和地区发展需要劳动力的时候,可以根据规定动员劳动力。”第17条和第18条也规定要准确计算需要人数,制定科学和现实性的动员计划。
法规还明文规定“没有‘劳力动员状’不能组织劳动力。(第20条)”“使用动员劳动力的机关、企业、集体要按规定保障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劳动保护条件等,准确支付劳动报酬。(第22条)”
“国家计划机关、粮谷管理机关、交通运输机关和有关机关、企业、集体要按计划保障农村动员所需的粮食、燃油、输送手段等。相关农场和银行要准确支付农村动员劳动力的劳动报酬。(第23条)”
也就是说,临时劳动力动员也要受国家的指导和管控。百姓不仅要服从单位,在动员过程中还要服从国家指示。
根据国际规定,如果个人无法自主选择职业,或者无法中断雇佣活动就属于“强制劳动”。可见朝鲜通过法规为正规劳动和临时劳动制定法律根据,使强制劳动合法化。
另外,法规还明确了有关劳动力分配和动员的处罚规定。
第40条规定,对未及时完成劳动力分配工作耽误经营活动;延误劳动分配手续;没有获批动员状却非法动员劳动力等行为进行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第41条明文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对未及时分配和动员工作而引起社会争议;收受贿赂违规发放派遣状、动员状等;未办理手续却没有正当理由;以保障资材、资金为条件非法动员劳动力等行为处以3个月以下无偿劳动或劳动教育处罚。
如上所述,劳力管理法并不只限于用法规管理劳动力,还制定了直接处罚百姓和机关的法律根据。表面上说是“保障自主和创造性的劳动生活”,实际上是以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为由为强制劳动提供法律依据。
黄研究委员指出:“今后如果没有派遣状或动员状,实际上不可能去其他地方劳动。所以百姓们只能在国家指定的地方从事劳动了。”“此次制定的法规侵害了百姓选择职业的自由,还限制了人们赖以生存的非正式经济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