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有可以判一般犯罪死刑的“刑法附则”

据悉,朝鲜除了对外公开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外,还有最高可以判一般犯罪死刑的“刑法附则”。

例如,刑法规定“伪造货币罪”情节特别严重时也只能判处“10年以上的劳动教化刑或者无期徒刑”,可是附则中却规定“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可处以死刑”。

朝鲜2007年签订了这一附则,可一直没有对外公开。

这个附则题目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刑法附则(一般犯罪)》,17个条款区分了“极其严重的形态”,说可以判处死刑。

朝鲜已有刑法规定,可以判反国家罪和反民族罪死刑。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在2007年12月19日政令第2483号签订了这个附则。政令是朝鲜宪法规定的最高主权机构最高人民会议休会时,成为最高主权机构的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颁布的法规之一。

附则第一条规定:“对极其严重的故意破坏战斗技术资材、军事设施行为可判处死刑。”已有的刑法中规定:“情节特别严重时可判处10年以上劳动教化刑或者无期劳动教化刑”。

此外,可判死刑的“极其严重的形态”犯罪中有掠取国家财产、偷盗国家财产、破坏国家财产、伪造货币、故意中伤、诱拐、强奸、偷盗个人财产、走私有色金属、走私国家资源、走私毒品、越狱罪、不良行为、非法营业、拉皮条等。

附则第23条规定,一个罪犯犯下的各种犯罪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者没有改善之意,可判处无期劳动教化刑或者死刑。

1990年代中期,朝鲜对“偷盗牛或粮食”等生活犯罪进行了大规模的公开处刑。当时有主张认为“死刑”本身就是非法的,可是制定附则后可以在法律程序中施行。

可是附则第23条所表现的那样,没有明确阐明具体犯罪行为,只规定可以判“情节严重或没有改善之意者”死刑。因此按规定可适用于所有的犯罪条款,所以有人指出这严重违反了罪刑法庭主义。

国民大学教授朴正元说:“朝鲜法律中几乎没有附则条款,可是2007年对刑法新设了附则条款”,“跟韩国的法律体系相比,可以说是非常特殊的形态”。

朴教授说:“用法律补充规定对不是反国家罪的一般犯罪也可以判处死刑或者没收财产。”“也可以成为应对外部世界批判不经过正当法律程序判刑的手段。”

来到韩国的一位脱北者说:“2000年代中期看过适用‘附则第49号’判处在金贞淑郡偷电线时被捕女性死刑的判决书。”“据我了解是1990年代中期大饿死时期为了应对非常事态发生而制定了附则。”表示2007年可能是修订之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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